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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如何办理税务》(2)

第二节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一、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的法定程序,是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的依据,是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重要的税务管理制度。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需要办理纳税申报的对象

下列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按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委托代征税款报告:

(一)依法已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

1、各项收入均应当纳税的纳税人;

2、全部或部份产品、项目或者税种享受减税、免税照顾的纳税人;

3、当期营业额未达起征点或没有营业收入的纳税人;

4、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纳税人;

5、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种的纳税人。

(二)按规定不需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三)扣缴义务人和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委托代征人。

三、办理纳税申报的期限

(一)各税种的申报期限

1、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于期满后十日内申报,以一天、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并结算上月应纳税款。

2、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预缴所得税申报;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3、其他税种,税法已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

4、税法未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期限申报。

(二)申报期限的顺延。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期限最后一日,如遇公休、节假日的,可以顺延。

(三)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因不可抗力情形,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委托代征税款报告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

四、办理纳税申报的方式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具体方式如下:

(一)上门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委托代征税款报告。

(二)邮寄申报。纳税人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取邮寄申报,以邮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三)电传申报。实行自核自缴,且有电传条件的纳税人,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电传申报。

(四)现场申报。对临时取得应税收入以及在市场内从事经营的纳税个人,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经营现场口头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人员)申报。

五、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

办理纳税申报时由于纳税人经营范围及涉及税种的不同,要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也有所不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提交纳税申报资料,包括购领的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按照表式内容全面、如实填写,并按规定加盖印章。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有关资料和证件(仅供参考,具体资料已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明细表;

3、增值税纳税人先征税后返还申请表;

4、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申请表;

5、与纳税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书、联营企业利润转移单;

6、未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供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7、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8、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9、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扣缴义务人或者代征人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报告表或者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者委托代征税款的合法凭证,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者委托代征税款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书。

六、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者:顾兴全 企业高管

顾兴全: 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拥有注册会计师、律师、注册税务师资格,曾任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合伙人,盛达集团财务总监。在IPO、税务筹划、集团财务管控等领域有丰富的经验。曾主导过数家IPO及上市公司并购案例,为数十家企业提供税收筹划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