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行业统计与政府统计的分工和协调,
实现官方统计工作一体化
南京市统计局:王国钧
(2000年5月29日)
一、问题的提出
行业统计是为满足政府行使行业管理职能的需要,加强对全行业的规划、组织、协调、综合和服务的需要而产生的。行业统计一般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它与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以下简称政府统计)都属于官方统计,但存在着一定的交叉和重复,不协调好势必增加基层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造成统计资源的浪费,并影响统计数字的权威性。但是,行业统计由于主要是为满足反映行业状况的特殊需要而开展的,无论从政府统计部门的人力、物力、财力、时效等哪个方面来讲,都是政府统计部门所不能包揽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特别是企业改革和机关机构改革的逐步深化,行业统计工作出现了诸多新的情况和矛盾,行业主管部门正常的合法统计调查难以得到保证。具体表现在:1、随着政企的分开,企业与主管行政部门的隶属关系已不复存在,过去行业统计调查所赖以保证的行政命令和非统计法的各种制裁手段难以实施,行业统计的难度加大。特别是“三资”企业,对于行业的统计调查要求,往往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不轻易报送统计资料。2、政府机构改革使得行业主管部门统计人员减少,统计工作量加大,行业主管部门对统计的重视程度有所削弱。如我市原来十大工业主管部门,机构改革后,组建成四大产业集团,虽然相应设立了四个行业(产业)办公室来行使政府的行业管理职能,但没有专门的人员,新组建的产业集团与原来的主管部门相比人员却减少过半。如市一轻局由原来53人,只留下7人。针对存在的上述问题,加强政府统计部门与行业统计部门的分工和协调,改革统计方法制度显得尤为重要。而解决此问题的出路在于实现官方统计工作的一体化。有关资料表明,在西方,官方统计工作一体化已有较高程度的发展。在欧盟一些国家,中央统计局90%以上的统计资料来源于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记录,专门统计调查仅仅是统计资料来源的补充手段。丹麦、芬兰、奥地利等国家甚至取消了传统的以发放调查表形式的人口普查,通过有关行政记录收集人口资料。当前,在我国加强官方统计一体化的发展进程,以解决行业统计与政府统计的矛盾已经具有必然性和可能性。首先,随着政府各部门管理决策科学化和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对统计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大,客观上要求密切统计供需之间的关系,实行官方统计工作的一体化,加强各方面统计之间的联系。其次,现代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的发展,使各种统计资料在部门之间的快速传输和共享成为可能,并在很大程度上减弱了各种政府统计和行业统计的内在矛盾,它既加强了统计资料供需之间的联系,同时也为官方统计资料的完整性提供了技术保障。如我市从1998年开始在工商、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初步建起了“统计工商财税网”,资料的传输、共享程度有了较大的提高。第三,我国已开展了基本统计调查单位的清查工作,为实现官方统计工作一体化起到了基础作用。本文拟结合我市统计工作的实际,就加速官方统计工作一体化,做好政府统计与行业统计的分工和协调问题,谈一点个人的看法。
二、实现官方统计工作一体化,做好政府统计与行业统计的分工和协调的基本思路
(一)、政府统计部门要切实发挥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加强对各种行业统计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这是做好官方统计工作一体化的前提。
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作为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行政管理的职责。为切实加强对官方统计工作一体化和行业统计的组织领导,建议政府成立由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政府综合部门参加的行业统计协调委员会,由政府的分管领导牵头,统计主管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政府有关综合部门的领导参加,并派出联络员参加统计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从组织上保证对行业统计工作的落实。一般每年召开两次统计协调会议,重点研究各行业部门对统计信息方面的需求,制定统计调查项目计划,经协调论证后,由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计法〉〉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批后,分头组织实施。同时,协调会还负有对国家统计制度外的行业统计调查的统计标准、指标口径等的论证工作,负责协调行业统计数据与政府统计部门需要衔接的统计数据的评估、公布等工作,对涉及到社会公众权益的有关统计数据定期举行听证会。
(二)、行业统计部门应严格依照统计法的各项规定,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认真开展行业统计工作,这是在当前实现官方统计工作一体化的重要环节。
行业统计资料能否准确及时地取得,是官方统计工作一体化的重要一环。鉴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新形势和政府职能转变以及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法律意识提高的现实,行业统计部门要保证行业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取得准确、及时的统计资料,必须要切实转变原有统计模式,实行依法统计。因此,行业统计部门要求基层单位(无论是系统内的还是系统外的)报送统计调查表的行为要做到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同时,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行业统计部门委派统计检查员,使其依法调查处理统计违法行为,并报送调查取证的材料,由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来进行行政处罚。必要的情况下,也可由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来行使统计行政处罚权。对于没有行政职权而需要进行行业管理的事业(企业)单位,可由统计部门出具委托书,委托其代为行使统计职能。行业统计部门开展统计必须在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范围以内进行。通过上述工作以保证行业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而保证官方统计调查资料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