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券的教育公平探讨
胡源源 胡青
【摘要】近年,作为打破教育垄断、引入市场竞争及提高教育公平的教育改革新实践的教育券制度被“舶”来我国,在浙江长兴等地进行了尝试。这引起了学界、当局的广泛关注。文章从教育券对教育公平的意义进行剖析,认为教育券制的实施有助于现实中教育起点公平、制度公平、道德公平;同时,强调当前需要加强针对我国国情的教育券理论研究,以更好的完善我们的教育券实践。
【关键词】教育券 教育公平 教育效率
20世纪60、70年代在国外兴起的、以打破教育垄断、引入市场竞争、提高教育公平的教育改革新实践教育券(Education Voucher)制度,近些年被引入我国。2001年,我国浙江省长兴县出台《关于教育券使用办法的通知》,开始了教育券制度的尝试,开创了我国教育拨款机制的重大改革。此后,在浙江省嘉善县、安徽省淮安市、吉林省长春市、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广东省佛山、深圳等地政府也根据当地情况实行了这种新型的教育经费的拨款制度。[1]那么,这就会让人想到教育券制度要解决什么问题、适用于我们国家与否的疑问,以及我们要施用这种制度应该怎样完善的思考。
一、教育券理论及实践
教育券(Education Voucher)是指政府把教育经费折算成一定数额的有价证券发给每位学生,由家长为子女自由选择学校接受教育,不再受学区或学校类别的限制;学校把所收集的教育券向政府兑换办学经费。以此为基础,学校间以争取学生而互相竞争,以符合受教育者的需求,努力改善教育质量。
教育券的渊源最早可追朔到1955年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自由主义的棋手弗里德曼的《政府在教育中的作用》一文,在他1962年出版的《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中,弗里德曼首次提出了教育券理论(School Voucher)。主张所有适龄儿童可获得等面额的教育券,自由选择不同收费标准的学校,不足部分由学生家长自己支付;倡导自由主义放任式的教育券制度,通过教育券的流动实现学校的优胜劣汰,利用市场的规律改善中小学的教育质量。1964年英国经济学家皮科克和怀斯曼主张应将教育券与学生家长的收入联系在一起;1970年美国社会学家詹克斯(Jencks)提出补偿性教育券模型,认为教育券应帮助低收入家庭学生克服上学的困难,因而他倡导以更多关注教育公平为主、强调整个计划的实施必须保证社会弱势群体获得高质量的教育券模式。
目前,教育券的实施情况,在美国有威斯康星州的密尔沃斯市、俄亥俄州的克利夫兰市和佛罗里达州;此外,还有哥伦比亚、智利等国家部分地区实施了教育券政策;英国、澳大利亚、肯尼亚、荷兰、瑞典和新西兰等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和香港地区进行了教育券方面的实验,根据各自的情况作了灵活的调整后加以实施。
2001年,我国浙江长兴县对就读民办学校的新生和就读于职业学校的学生发放可抵充学费的教育券,学校凭收到的教育券到教育局兑换成现金,用以支付办学费用,开始了教育券制度的尝试。2002年,长兴县政府又出台了针对小学阶段和初中阶段的贫困生发放教育券的政策,实现了教育拨款机制的重大改革。此后,全国各地掀起了一场推行教育券的教育体制改革。
我国浙江长兴等地实施教育券制度,强调的是教育公平性,主要是一个关注弱势群体的制度模式,从理论上讲是詹克斯提出补偿性教育券模式的“拿来”。那么教育券制度果真能体现教育公平吗?对此我们要领会教育公平的本质。
二、教育公平的内在本质及外在表现
1.教育公平的内在本质
教育公平的观念源远流长,孔子在两千年前提出“有教无类”的朴素思想。柏拉图(Plato)在其名著《理想国》中从两个方面阐述了教育公平的含义:第一,公平的教育应使每个人特有的能力得到发展,为了使每个人都能通过教育获得发展,必须提供相同的教育机会,这种机会不应受种族、地域、家庭背景、经济状况等外部因素的影响;第二,个人的能力应该以有益于整个国家的方式发展,也就是说个人的发展不能以妨碍他人或社会的发展为代价。当代哲学大师罗尔斯(John Rawls)提出了“公平三原则”:(1)每个人都能得到最广泛的、与其他人相同的自由;(2)一个人获得的不均等待遇(如地位、职业、利益等)应该向所有人开放;(3)如果起始状况(如收入、财富分配等)不同,处于不利地位者的利益就应该用“补偿利益”的办法来保证。
教育是培养人的一种专门活动,是一种社会现象,受到社会诸多方面的制约。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中的一个子系统,它同样受到诸如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阶层、人口发展等种种外部条件的深刻制约。同时,教育公平也是一个动态的、历史的概念,它会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社会文明不断进步而有所变化与发展。从历史角度考察,教育公平包括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两方面内容,具体可分为三个层次:(1)确保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提供相对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3)教育成功机会和教育效果的相对均等,即每个学生接受同等水平的教育后能达到一个最基本的标准。这三个层次通常被概括为: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2]从内容上讲,教育公平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有关教育公平的基本精神、基本倾向或称“形式上的公平”,二是前一部分的实际运用亦即有关教育公平的具体内容与规则,或称“事实上的公平”。形式上的公平原则非常重要,但如何根据现代社会平等、自由、合作诸项基本理念,现代化市场化等现实因素以及教育目标、受教育者个体间的差异等情况,合理、恰当地确立现代意义上的有关教育公平的具体内容和规则,更是教育公平内涵的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