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机构的内部规定咋就演变成了一场“公共议题”大讨论
——从康众“章程”事件看草根NGO的管理困境
2008-2-29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关于北京朝阳区康众卫生教育服务中心(简称“康众”)在网上公开的《北京市朝阳区康众卫生教育服务中心管理章程》所引发的讨论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
2008年1月23日,中国红丝带网-全国艾滋病信息资源网络(http://www.chain.net.cn)刊登出一份题为《北京市朝阳区康众卫生教育服务中心管理章程》的文件。文件署名是“北京市朝阳区康众卫生教育服务中心”,文件显示由“全体项目负责人及理事会讨论通过”日期是2008年1月18日。但1月24日该份文件从网站上被删除。
根据2008年1月23日发布在全国艾滋病信息资源网络上的“北京市朝阳区康众卫生教育服务中心简介”显示,(http://www.chain.net.cn/qshcy/fzfzz/kangzhong/about_us/15033.htm),北京市朝阳区康众卫生教育服务中心(简称康众) 成立于2005年,是依法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正式注册的民办非盈利机构。主要开展公共卫生的预防与教育、能力建设培训方面的社会公益性项目或活动,以及项目的计划、管理与实施方面的技术咨询工作。康众的前身是全国艾滋病信息资源网络(China HIV/AIDS Information Network,简称CHAIN)。康众的法定代表人王若涛曾担任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信息资源室主任。
这场讨论似乎是从中国著名艾滋病工作者、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所长万延海的一封“公开信”发端的。康众网上公开的这个“章程”,被万指认为“公办机构公然鼓励项目款“买房买车”和“无偿赠送”,《康众洗钱条款》出台。”并且认为:
——康众法人代表兼机构负责人王若涛无需承担康众开展的各个项目涉及的责任,与国家法律对法人代表的责任要求相违背。
——康众不和项目人员签署劳动合同,拒绝承认劳动雇佣关系,而是把项目人员全部当成志愿者。一方面侵犯项目人员作为劳动者的权益,一方面违反国家劳动法规相关规定。
——康众“鼓励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节余资金用于购买设备(包括车辆)、用房”,“项目结束后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可以……或无偿赠送、转让。”这不仅可能违反康众与赠款机构签署的协议书,也违反国家法律对机构固定资产的管理规定。我们不妨把上述规定称之为《康众洗钱条款》。
……
对于万及社会其他方面就此展开的的讨论、质疑,甚至发难,康众及其法定代表人王若涛很快作出澄清和回应,并向外界发布了《有关康众章程修订意见(讨论稿)的解释》。王若涛认为,康众章程有不妥之处,可以提意见或批评,网上公开,就是要听取批评。但不能用“公办机构公然鼓励项目款“买房买车”和“无偿赠送”,《康众洗钱条款》出台”—哗众取宠、上纲上线、讨伐式的语言,广泛散布,如此做法显然不是善意的。
2月21日,就康众“章程”事件,并结合康众自身的管理情况,由北京朝阳区康众卫生教育服务中心发起,CHAIN负责组织,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CDC)四楼会议室举行了一场“规范民间组织管理制度研讨会”。在这次研讨会上,康众法定代表人王若涛先生就“章程”中引发的公共讨论向与会上开诚布公地谈了自己的初衷、想法和意见。
在这次研讨会上,康众首先向与会者澄清了一个称谓。即此前公布的文件为“康众管理章程”,其实只是机构内部的一个文件,一个管理规定,而并非康众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章程”。坦率地讲,这两字之差,的确容易给公众一种误导。不管怎样,就算是一个在性质上不同于“章程”的管理规定,康众在这份文件中的所提到的关于人员、项目、资金和固定资产的管理,不仅仅对于康众,对于其他更多草根NGO来说,又何尝不是一个摆在管理者们面前需要深度思考的问题呢?
以下仅以康众为例,针对康众这次“管理章程”修订中主要针对的四个方面问题,提出一己之见,或许可以给其他的民间公益组织也能够有所参考和启示:
一、关于项目管理问题。
康众实行项目独立负责制, 康众机构承担总体监督,不干预项目管理。由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与项目管理。项目负责人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康众的管理制度,满足投资方的要求,并承担本项目人员、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及本项目相关的责任与风险。
NGO通过“项目独立负责制”对项目进行管理并没有错,但问题在于项目负责人的权责要和机构的权责有一个明确、清晰的界定。从法律上讲,任何项目的人员、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最终承担均仍应由机构来承担。项目负责人作为机构的一名成员,对本项目人员及项目相关责任仍然应具有一定的限定。
二、关于人员管理问题。
根据康众“管理章程(讨论稿)”规定,参与康众项目的工作人员都属于志愿者,志愿参与公益活动,为社会公益事业做贡献。项目负责人与康众签订项目管理协议;项目负责人与项目人员签订社会公益志愿者服务协议,项目人员的社会保险与福利由项目资金解决,在项目实施期间,康众可代为办理;若康众机构必须雇工时,由理事长决定,康众按劳动法与雇工签定劳动合同,若项目必须雇工时,由项目负责人申请, 理事长批准后,由项目负责人按劳动法与雇工签定劳动合同,报康众备案。项目结束,服务协议自动中止,由项目负责人向康众递交书面结项报告。
对于一个机构而言,如果说全都属于“志愿者”,显然是不现实的。从法律意义上讲,作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也是与法不符的。然而,在“管理章程”(讨论稿)的解释中,康众则认为,参与康众组织实施的项目活动的人员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志愿者—志愿服务协议:康众将按照国家有关志愿者服务的相关政策法规与志愿者签订服务协议,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协助志愿者履行义务,对志愿者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劳务人员—劳务合同:这部分人员将承担康众的某些项目工作。这些工作的时限通常较短,如几个月;工作量通常比较容易量化,如资料翻译等;康众将与其签订劳务合同,维护其合法权益,并对其工作进行管理。
3、全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这部分人员为康众的全职工作人员。康众将按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要求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维护其合法权益,并对其工作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