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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及对策

  

执笔人:张宝霞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性

  法人治理结构关系到企业正常的生产运营。建立良好的治理结构是一个企业树立市场信心,吸引投资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制度基础。相反的,如果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不完善,则会严重影响企业的有效运作。其重要性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来说明:
  (1)从社会的维度来看
  每一个企业,与其所在的环境和社会息息相关,所以在说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时,首先要考虑这一方面。通过分析,中华—博略认为,改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有助于企业通过提高投资者的信心来吸引资本投资,有助于保证公司行为与法律、法规及社会期望的一致性,有助于减少商业交易中的腐败行为,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
  (2)从企业的维度来看
  公司治理结构正在成为公司战略管理过程的组成部分,因此,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对于企业的管理和发展,无疑是重要的。改善公司治理,有助于减少公司经营中的代理成本,有助于强化管理者的经营责任,以提高管理的有效性,增强公司的存续力,并有助于吸引低成本的资本投资。从研究中我们发现,良好的公司治理已经成为企业的一种竞争优势,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3)从融资角度来看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融资、吸引国内国际资本所必需的。坚守良好的公司治理准则,能够增强国内国际投资者对投资该公司的信心,从而降低融资成本,最终能够吸引更多更稳定的资金来源。McKinsey (麦肯锡公司)最近发表了一份投资者意向报告,其主题是股东怎样评价和衡量一个公司的治理结构的价值。问卷调查的结果表明,3/4的投资者认为在他们选择投资对象时,公司的治理结构,特别是董事会的结构和绩效与该公司财务绩效和指标一样重要,且有将近一半的欧洲投资者和61%的美国投资者,决定停止或减少对治理结构不完善的公司投资。80%多的投资者认为对于治理结构好的企业,他们愿意出更高价钱。如对英国的公司,同样的股票,盈利和财务状况, 但治理结构好的公司,投资者愿意以高出18%的价格购买其股票。对于意大利公司来说,治理结构好的公司股票的溢价(Premium)是22%,而印度尼西亚的公司是27%。可见,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吸引投资者,从而增加企业的融资能力,促进经济增长。
  (4)从公司管理的角度来看
  如果说公司治理作为一种制度安排,规定了整个企业运作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那么,公司管理则是在这个既定的平台和框架内,驾驭企业制定目标并迈向目标。这是因为公司管理在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中始终受到公司治理基本制度安排的影响。两者的关系表现为图2:

  二、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我国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革以来,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正在逐步理顺,政府角色和职能有了重新定位;二是股权结构正在逐步优化,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现象受到抑制,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正在形成;三是公司董事会独立性和重要性有所增强,公司内部制衡机制正在形成;四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形式上渐趋合理,内容日趋完善;五是法律与监管环境持续改善,外部治理机制不断完善。
  但不可否认,由于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既损害了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绩效,也使国有企业改革难以收到预期成效。近几年,我国许多知名企业频频出事,企业高管层纷纷落马,这说明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确实存在着严重的制度缺陷。就中华—博略研究分析而言,目前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有股权控制权不明确,没有明确谁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谁作为上市公司国有股的代表行使权力,形成国有股权虚置。一项调查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主体有:集团公司、国资局、国有资产经营或控股公司、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等。这些国有股东并非是最终的财产所有者,只是国有资产的代理人。他们并不拥有索取其控制权使用收益的合法权益,当然也不承担其控制权使用的责任。这种情况使公司委托代理关系不是一种财产所有者与法人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而成为一种政治功利和经济目标的混合体。
  (2)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过多的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资产上没有实现三分开,控股股东以此控制或操纵上市公司,大量侵占上市公司资源,这便是大股东“掠夺”。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大股东“掠夺”上市公司的现象十分普遍。
  (3)股权结构严重不合理,过于集中。
  从公司治理结构产生的历史和逻辑来看,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股权结构安排,会直接影响公司的价值和绩效。在我国,股份制改革初期,国家急于扶持国有企业上市,又担心国有资产流失,更担心境外资本冲击国内资本市场,因而确定了国家必须在上市公司中保持控股甚至绝对控股的指导思想。这种“计划+行政控制”双重作用的结果,使得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极不合理,形成“一股独大”。沪深两市1391家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高达44.86%,而第二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仅为8.22%,前三名大股东的合计平均持股比例接近60%。而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的资料显示,公司股权相对分散,其中个人持股比例高达80%以上。我国公司股权的高度集中,必然会诱发种种弊端,造成上市公司的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管,妨碍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大量国有股、 法人股不能流通, 使公司控制权市场难以形成,也是一大问题。
  (4)“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由于国有股权过分集中,国有股股权主体虚置,所有者缺位,且在董事会人员组成中以执行董事和控股股东代表为主,缺少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的监督,所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造成“弱股东,强管理层”现象,“内部人控制”就不可避免,其突出的表现在于过分的职务消费、信息披露不规范、短期行为、过度投资和耗费资产、转移国有资产、置小股东利益于不顾、不分红或少分红、大量拖欠债务等。
  (5)经理人员激励与约束“双重软化”
  我国国有企业即使在实现了公司制改革以后,其高层经营管理人员仍然是由党的组织部门或政府的人事部门任免的,或对其任免具有决定性影响力。因此,由于这种改革中的路径依赖性,上市公司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基本上沿袭了改制前的模式:软激励与软约束同时并存。在这种情况下,国有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表现为行政上的“超强控制”和产权上的“超弱控制”同时并存,经理人员与政府博弈的结果,使一部分经理人员利用政府行政上的“超强控制”转嫁经营风险,逃避经营失败的责任,同时又利用政府产权上的“超弱控制”形成内部人控制,追逐自己的利益,损害所有者权益。
  (6)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发育不全
  在我国,以市场为基础的外部治理机制发育不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银行等作为债权人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较小;二是公司控制权市场或者并购市场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非常有限;三是经理市场不成熟。由于不存在一个真正的经理市场,董事会也无法按资本高效运行的要求选聘合格的经理或更换不合格的经理,因而潜在的竞争者对现任经营者的威胁不大。在缺乏竞争的市场中,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无法建立起一套有效的信息交换机制,对经理实现激励相容的成本也就相当高,经营者冒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增大。
  (7)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重要组成部分中的信息机制还不健全,治理结构方面的缺陷使企业的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不真实。因此,外界难以知晓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连企业普通职工也很难获得企业的真实信息。这样,就为上市公司信息操纵和信息造假提供了便利条件。
  (8)公司治理的法制环境不完善
  公司治理机制是由公司内部完善的治理结构、规范的职责划分以及科学的制衡关系来实现的。我国目前主要是由《公司法》对公司治理进行规范。虽然新的《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做了修订和完善,但与国外相比,仍然不规范、不完善。
  (9)公司党委会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矛盾
  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还存在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这就是如何理顺公司“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特别是如何正确处理党委和公司法人治理的关系。由于企业党组织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关系不明,许多企业党委书记兼董事长或兼总经理,直接参与企业决策,或直接参与企业经营,客观上使其身份具有两重性,不仅从法人治理要求看,公司权力高度重合有悖于现代企业制度,而且在具体工作中,造成党内监督无法落实,企业监事会难以操作。所以,经营者的市场化配置机制尚需完善。
  三、完善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原则和策略
  有人说,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就相当于一座楼宇的地基,考虑地基问题最有效的时期就是在楼宇建设之初。因此,通常在公司成立之初,就要按照一定的原则搭建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目前我国大多数公司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构建了自己的治理结构,但是上述种种问题又确实存在。鉴于治理结构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我们必须要不断地完善它,使它成为有效的、符合企业实际的,并能够与企业管理互动的治理结构系统。前面我们提到,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四个部分,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而且上述问题也围绕这几部分阐述,因此在提出完善治理结构的建议和对策时也应着重从这几个方面入手。
  1、法人治理结构设计和完善的原则
  设计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通过中华—博略对诸多案例的研究分析,这些原则包括:
  (1)法定原则:这是首要的原则。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关系到公司投资者、决策者、经营者、监督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凡是法律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法律主要是《公司法》的规定。
  (2)职责明确原则: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应当有明确的分工,在这个基础上各行其职,各负其责,避免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导致的混乱,影响各部分正常职责的行使,以致整个功能的发挥。
  (3)协调运转原则: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是密切地结合在一起运行的,只有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才能有效率地运转,有成效地治理公司。
  (4)有效制衡原则: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部分之间不仅要协调配合,而且还要有效地实现制衡,包括不同层级机构之间的制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制衡。
  (5)资源整合原则:公司治理结构的设置应能充分发挥公司各方面的资源优势,以达到资源整合、资源有效运用的目的。
  2、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对策
  我们知道,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最重要的组织框架,所以要从根本上提升公司的质量和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优势,就必须依靠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而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就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目前存在的问题出发,找到切实解决问题的对策。
  (1)实行股权多元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
  股权结构的合理性,能有效地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经理人员实行监督约束。针对目前我国企业股权结构集中的现象,应实行股权多元化,广泛吸收非国有资本入股,这样,企业的老板就由一个变成两个或多个,那么国有股东就变成多个中的一个,因此不可能再搞一言堂并负无限责任了。同时,各家股东出于维护各自利益的需要,都会极力排斥任一股东因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而使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行为。既便是股东份额较大的国有股东,当他违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图谋自己的不当利益时,也会受到其他股东的有力制约。总之,股权多元化后,包括国有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都只能根据股权平等的原则,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按其出资份额行使职权,使各家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的总体利益中得到实现。而且凡是公司股东,就可名正言顺地进入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经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能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2)规范和完善董事会的运作
  在法人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是核心。因为对于股东而言,董事会是受托者,接受股东的委托实现股东对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对于经理层而言,董事会又是委托者,授权经理层开展公司经营活动并对其实施监督和控制,以实现其经营目标。董事会的治理水平是整个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水平的缩影,如果公司的董事会治理出现问题,轻则影响公司经营效益,重则将会遭受灭顶之灾。例如安然事件,很多人将其主要责任推给内部审计委员会和外部审计机构失职,其实从法人治理结构上看,董事会失职以及对董事会考核力度不够才是最直接的原因。因此,董事会如何定位、如何考核及如何对经理层进行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管理层,决定高层管理的水平和结构,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系统,决定公司的主要战略和决策。因此,健全董事会制度,优化董事会的决策程序,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建立起一种责权利相互制衡的机制势在必行:
  ①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彻底消除董事会产生的随意性、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以及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高度重合的现象,真正建立和完善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②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和功能,提高董事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使董事会的组成、功能及职责如下图所示。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同时强化董事会的决策支持系统;确保董事会集体决策,防止内部合谋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如图3。

作者:张成树 初入职场

多年投融资经验,具有风险投资(VC)、私募股权(PE)、海外上市(IPO)等经验。做过多个项目的投资评价和投资工作。国内多家著名媒体的特约撰稿人,参与多市县的十二五发展规划制定工作。QQ:66517429,EMAIL:chengshuzhang@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