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与对策
郭民生
一、大型工程建筑物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近年来,我国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不断增多,尤其是城市大型标志性建筑物被诉知识产权侵权的现象屡见不鲜。我们分析三个这方面的典型案例:深圳宝安机场、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和佛山市新闻中心大厦专利侵权案件的情况。
(一) 涉案的大型工程建筑物
案例1、深圳宝安机场(2004年7月——)
案例2、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2005年7月——)
案例3、佛山市新闻中心大厦(2006年5月24日——)
(二) 时间
2004年7月——2007年。
(三)涉案单位
1、原告方:
(案例1)珠海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案例2)珠海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案例3)广州康纳天花有限公司
2、被告方:
(案例1)深圳宝安机场、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单位)
(案例2)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有限公司、 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及深圳市三鑫特种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投资者、建设者、经营者及工程施工方)
(案例3)佛山市新闻中心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加中思龙天花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涉嫌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商)
3、法庭:
(案例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2)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3)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案情简介及其结果
案例1:深圳市标志性建筑——宝安机场的专利侵权纠纷
2004年7月,珠海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以侵犯专利使用权为由将深圳宝安机场告上法庭。据悉,1997年,该公司申请了一种"幕墙活动连接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凭借这项专利技术,该公司在深圳宝安机场第一期的幕墙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中标,并顺利完成了施工。2003年上半年,宝安机场举行二期幕墙工程招标,珠海晶艺没有中标。但随着二期工程的落成,珠海晶艺发现中标者在为机场做工程时,使用了该公司的专利"幕墙活动连接装置"。由于该案涉及到施工单位,法院追加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二被告出庭。
经开庭审理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被告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专利使用费15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方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北方国际同意在10日内一次性支付晶艺公司经济补偿费用25万元等。此案被评选为当年中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
案例2:广州标志性建筑——新白云国际机场的专利侵权纠纷
2005年7月,刚刚投入使用不到一年的国内三大枢纽机场之一——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也被卷入到专利侵权案中。原告是珠海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珠海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称,从2000年开始,该公司先后参加了广州新白云机场航站楼玻璃幕墙工程的设计招标和第一、二、三标段的招标活动,并按要求提供了详尽的设计及施工方案,其中包括公司专利产品的使用说明,但都没有中标。2004年8月6日,新白云机场正式使用。晶艺公司发现新机场航站楼玻璃幕墙工程使用了该公司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幕墙活动连接装置。在掌握了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晶艺公司以侵犯其专利使用权为由将广州新白云机场的投资者、建设者、经营者及工程施工方等四个单位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四被告分别承担侵权责任,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并支付专利技术使用费100万元。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原告是涉案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人,其专利至今有效存续,受法律保护。被告三鑫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航站楼玻璃幕墙工程的设计、施工当中制造、销售、使用原告的专利产品,侵犯原告专利权,应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白云机场有限公司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对被告三鑫公司设计、施工的工程内容有否侵犯他人专利权负有审查义务,应当对侵权后果承担共同赔偿责任;鉴于原白云机场有限公司现已被注销工商登记,其债权债务由被告机场管理公司承担,因此被告机场管理公司应当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由于在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建成并投入使用之后,该机场的地面服务设施实际由被告白云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使用,因此在认定侵权成立后,本应判令停止使用侵权产品,但考虑到机场的特殊性,停止使用不符合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准许其使用被控侵权产品,但应支付使用费。2006年8月16日,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深圳市三鑫特种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被告深圳市三鑫特种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支付原告赔偿金30万元;被告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专利使用费15万元。
案例3:佛山市新闻中心大厦的侵权纠纷案
2006年5月24日,国内最大的天花产品生产企业——广州康纳天花有限公司将佛山市新闻中心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连同涉嫌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商–广州加中思龙天花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告上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康纳公司在起诉书上诉称,其独创的一种名为"天花龙骨"的设计于2004年10月13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批准,该专利权处于稳定有效、受法律保护的状态。2005年底,康纳公司发现佛山市新闻中心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佛山市新闻中心的建筑物天花上擅自使用了依据康纳公司专利方法生产的龙骨产品,该龙骨产品由广州加中思龙天花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制造和销售。康纳公司认为,所状告的两家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实施专利权的行为已违反了专利法,构成专利侵权。请求法院判令两家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专利的制造、销售、使用行为,销毁相关模具和产品,赔偿康纳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目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此立案,并进行了一次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