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航道商业贿赂的问题与解决问题的对策
镇江市航道管理处 李东晨
摘 要:本文通过阐述商业贿赂的基本特征、法律特征,表现形态形式、治理商业贿赂的难点,采取的措施和对策进行了一些探索,以期构建航道部门特别是在建设、管理中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保障交通航道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一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治理商业贿赂 概念 难点 问题 对策
引 言
“十一五”期间,交通部把加快长三角高等级航道网建设作为支持长三角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内容,根据交通部发布的《长江三角洲地区高等级航道网规划要点》和《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在2020年之前建成以长江、京杭运河为主轴,以通行1000吨级船舶的三级及以上航道为主体,以通行500吨级船舶的四级航道为补充,形成“两纵四横”3455公里高等级航道组成的干线航道网,重点建设苏南运河、苏申内、外港线,长湖申线,芜申线和连申线等千吨级干线航道。其中,镇江辖区的苏南运河、丹金溧漕河在上述规划之中。为此,我们要加快“四改三”的步伐,为构建和谐航道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但在航道迅速发展的背后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商业贿赂问题,它影响到航道干部队伍的整体形象,危害到航道建设领域的规范、有序进行,影响到社会公平、公正,是一个必须高度重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1.关于商业贿赂的概念及在航道部门的表现特征
1.1.商业贿赂的概念。
何谓商业贿赂?我国刑法中一直有贿赂罪,但专门的“商业贿赂”概念出现却较晚。1993年1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8条规定:“贿赂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业主单位或有关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业主单位或有关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贿赂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回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贿赂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贿赂者必须如实入帐。”
根据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最早正式提出并界定了“商业贿赂”概念。第二条规定:商业贿赂是指贿赂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业主单位或有关个人的行为。该《规定》还对这一定义中的“其他手段”概念做了解释——“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1.2.航道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特征。
一是商业贿赂行为具有隐蔽性。商业贿赂以排挤竞争对手和获取不当利益为目的,通过秘密的方式向业主(监理)单位或有关个人支付财物,其所支付的金额款项以伪造财务会计帐簿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
二是商业贿赂行为目的明确性。商业贿赂是贿赂者在帐外暗中给予业主单位(监理)或有关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在航道的建设、管理、养护、征收等工作业务中,特别是在大规模的航道建设领域的招投标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获取承接到相应的工程项目和获取更优惠的条件和不当利益。
三是商业贿赂行为手段多样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手段越来越隐蔽。贿赂者通常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业主单位或有关个人。如行贿者假借咨询费、宣传费、科研费、劳务费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业主单位或有关个人以现金或实物;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等。
四是商业贿赂行为的毒害性。商业贿赂既是违法犯罪行为,又是对正常、公平的竞争秩序的破坏,严重破坏了航道建设领域的经济秩序。同时,由于商业贿赂往往与部分工程、监理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腐化堕落直接相关,从而严重侵犯航道工作人员职业、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扰乱了航道部门正常的管理活动。
1.3 .航道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法律特征。
第一,从主体上看,行贿主体是从事航道工程建设活动的贿赂者。所谓贿赂者,是指从事航道工程建设活动贿赂或者非法谋利的法人和个人。这种特定的行贿主体是商业贿赂区别于其他贿赂的一个重要特征。受贿主体则是拥有从事航道工程建设活动权力的组织和个人。从领域上看,商业贿赂行为体现于航道部门的建设、管理、养护、执法等领域,特别是在竞争激烈的航道工程建设领域等。第二,从商业贿赂行为侵犯的客体看,商业贿赂行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它违反了交通航道部门的建设、廉政经济、财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破坏了航道建设市场经济秩序和航道行政管理规范等。第三、从主、客观方面看,商业贿赂是行为人主观上出自故意,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客观上通过秘密的方式向个人或单位支付财物的行为,其所支付的金额款项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帐册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2.航道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态和形式
2.1.航道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主要形态。
一是货币现金。包括人民币、外币等,这是最主要也是最常见的贿赂物。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各种名义的费用(劳务费、咨询费、信息费、科研费)、红包、礼金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