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部地方法规规章限制北京新市民民生权利 新市民居住制度积弊深重
律师学者今日将提公民建议书:在京居住十年享受北京市民待遇
2008年8月28日
在北京长期工作、生活,而户籍在外地的“北京新市民”多达600万人,新市民一直被视为“暂住人口”,所居住城市还克隆出一套新的以有无当地户籍为划线并分而治之的居住管理体制,北京新市民的定居趋势与被排斥感同时与日俱增。近年来,以同城待遇为指向的居住制度改革呼声日高。2008年8月28日,知名公益律师李方平和中国问题学者胡星斗将向北京市政府提交一份七千余字的《公民建议书》,这份《公民建议书》提出,把新市民按居住期限划分为三个阶段赋予不同的北京市民权利,在京居住十年以上的新市民应享受所有的北京市民待遇。
新市民居住制度积弊多年 北京新市民被排斥感与日俱增
李方平,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据李方平介绍,现行北京新市民居住制度包括户口登记制度、户口迁移制度和暂住证制度等内容。户口登记的基本原则是新生儿户口登记随父母户口。户口迁入北京具有严格的限制,除升学、工作调动等理由以外,依据现有行政策法规只有四类情形新市民可以迁入户口而完全享受市民待遇:第一是在北京连续3年每年纳税达到80万元,或者近3年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的私营企业主;第二类是国际、国内文化艺术名人、名家和民族传统艺术专家、体育明星;第三类是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各类金融机构在京注册的总部的董事长、常务副董事长、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在京注册的地区总部、结算中心和营销中心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第四类是在国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国外毕业研究生学历的留学人员。
李方平认为,客观而言,如此严格的限制条件,导致符合迁入条件的北京新市民寥寥可数。由此可见,绝大多数的北京新市民无论你在北京工作、生活多久,永远只能“暂住”北京,且须办理暂住登记。
十部地方法规规章限制新市民民生权利 差别待遇难以抚平
胡星斗,北京理工大学教授,中国问题学者,胡星斗认为,现行北京新市民居住制度的主要弊端可以分为户籍制度本身的弊端以及附加在户籍制度上的其他歧视性制度。户籍制度原本只是人口信息的登记管理制度,实际操作中的户籍制度本身的弊端主要体现为户籍迁移条件的过份苛刻,导致北京新市民普遍的人户分离,在计划生育管理、申领身份证、护照,办理结婚登记等方面增加了他们很多额外负担。尤为严重的是其他附加制度使得北京户籍市民和北京新市民之间在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各个方面造成长期难以抚平的差别待遇。
据胡星斗介绍,北京市对北京新市民的市民待遇加以限制的地方法规和规章至少有十部之多,在《公民建议书》中,列举了这类地方法规规章。其中包括:
《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使得北京新市民被迫放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无形中也丧失了对北京公共事务的话语权。
《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对于新市民参加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新市民的选民资格一般很难认定,被选举权更是无法保障。
2007年初,《北京市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开始草拟。据有关媒体报道,销售对象将是具有北京市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
2007年4月,北京市集中开发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通称“两限房”)以调控不断快速攀升的房价。其实“两限房”就是商品房,长期在北京居住、生活的新市民却被排初在外。
《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对于应该包括在“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 内的部分北京新市民只字不提。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口;”。
《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规定:“小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口;”。
2000年6月27日,北京市颁布<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该《办法》第四条规定:“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生育保险包括(一)生育津贴;(二)生育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2007年6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忽视了几十万北京新市民子女的客观存在。这些孩子有的在北京出生、有的在北京长大,只是因为父母没有北京市非农业户籍,他们只能长期在北京“借读”,而且不能享受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
1999年9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将北京新市民按城乡划线区别对待,强制性要求北京新市民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或生活补助,同时剥夺他们享受其它失业待遇违背了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