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无论是采取股份制改造,还是兼并联合、破产重组等形式,都会遇到如何出售存量资产、进行产权重组这一根本性的问题。本文根据企业改制的实际,并参照有关国家政策,就企业存量资产出售的方式、方法问题,做初步探讨。
一、出售净资产是正数和零的企业
一是出售总资产。即由原企业投资主体将企业总资产(包括有形资产评估值、无形资产评估值和可回收债权等)通过协议出售、竞价拍卖或折股定向出售等方式,一次性出售给收购企业或其他收购者。原企业所有债务由投资主体用出售所得偿还,收购企业不承担原企业的债务。这种方式适合于总资产较小、债务关系比较复杂的企业。特点是收购者可摆脱原企业的债务及其它遗留问题,能够轻装上阵地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不负担原企业的任何连带责任。由于收购者一般受资金限制,在我国目前只有少数企业采用这一出售方式。
二是出售净资产。如果收购企业或其他收购者因受资金限制等原因,买不起或暂时不愿意购买原企业的总资产,也可从总资产中减去总债务,仅收购原企业的净资产。这种方式花钱少,扩张快,可使收购企业投入少量资金,即能迅速扩大经济规模;原企业投资主体在出售净资产后不再为企业承担债务;债权人特别是银行的债务在收购企业中得到落实,因而,受到政府、债权人和多数企业的欢迎,成为当前企业改制过程中普遍采用的方式之一。但它也同时使收购企业背上了与买总资产少花钱对等的、原企业的全部债务,以及由此带来的其它遗留问题。
三是剥离土地。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虽然不能买卖,但企业可以通过出让、转让、出租和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出售企业总资产和净资产时,一般都包括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收购企业如果买不起或暂时不愿意购买土地使用权,可先在总资产或净资产中剥离,然后按法定程序,通过租赁、入股和转让等方式取得。原企业投资主体出租、入股和转让的是划拨土地使用权时,需先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实施。收购企业以这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以节省购买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资金,但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级差地租、土地占用费和营业税等税费。
四是剥离其它非生产经营性设施。从原企业总资产或净资产中剥离出土地使用权价值,如果收购企业还买不起或暂时不愿意整体收购,还可再进一步剥离原企业的学校、幼儿园、宿舍、伙房等非生产经营性设施,然后由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委托或租赁收购企业管理并有偿使用。国家对改制企业的非生产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价值管理。非生产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费,按每年4.8%-6%的比例,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并负责组织收缴,专户存储。也可以入股或贷款的方式返投给改制企业,用于发展生产和加大技术进步投入。
五是租售结合。对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收购者在层层剥离后也无一次性购买能力或暂时不愿意一次性买断,可以采取原企业投资主体与收购企业签订租售合同方式,由收购企业先部分购买企业有效资产,对未购买部分实行风险抵押、租赁经营,然后逐年购买企业产权,直至将企业产权全部买断为止。也可由原企业投资主体给予优惠政策,待收购企业所缴租金累计达到租赁部分价值时,由原企业投资主体无偿转让给收购企业。但是,这种无偿转让必须在保证原企业投资主体利益、有利于企业发展和双方职工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实施。
六是降价出售。无论是挂牌拍卖还是定向出售,原则上都应以现行评估值为基数。但对一些经营不善长期亏损的企业,如果按评估值实在卖不出去,也可采取降价出售的办法。产权拍卖收入由原企业投资主体收取,首先用于安置职工,剩余部分,可按规定转投到急需发展的产业。盈利的小企业出售产权,凡由本企业职工出资一次性购买,可按资产评估值享受九折优惠。连续三年亏损、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的企业,还可享受八折优惠。这种方式看似投资主体吃亏,但如果照旧维持下去,破产很困难,资产又急剧流失,倒也不失为一种可探讨的现实路子。
七是分期付款。如果原企业资产数额较大,即使层层剥离后,再采取租售结合的方式,余下的资产一次性付清也还有困难,可由投资主体与收购企业签订合同,在取得担保或抵押的前提下,采取分期付款的办法。分期付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第一次付款额不得低于出售额的40%,欠缴部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交付利息。山东省诸城市为了在资金上扶持企业发展,规定对出售企业的产权转让收入实行分档收缴。10万元以下的,公司创立时一次缴清;100万元以下的,借给企业使用一年;100万元以上的,借给企业使用两年。逾期不缴部分,按规定罚款,并视同股本参与分红。
八是折股量化。对包袱沉重、资债大体相当或产品不对路、亏损严重的企业,可采取折股量化到本企业职工的办法,把债务按资产折股比例落实到职工名下,实行资产债务共担。职工用股本所分红利偿还债务,待还清债务后,产权归购买者所有。企业奖金和福利金的积累部分,应提未提、应分未分的奖金、福利金及部分公积盈余,也可按职工工龄、工资和岗位等条件确定比例,量化给在职职工。这部分股权允许继承,但职工在改制后三年内自动离职的,应自然取消,由企业收回,并纳入公益金内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