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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起集团内部的产权关系

  

近年来,我国企业集团发展很快。多数形成一定优势,对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主力军”和“先锋队”的作用。但是,有些地方和部门,却用行政的手段,硬性成立“企业集团”,在集团内部没有真正建立起紧密的产权关系。这种办法不仅无益,反而有害。须知:

  集团不是拉郎配,

  企业相联皆有缘。

  企业集团是法人联合体,由若干法人单位组成,实质上是一种经济管理组织,它本身并不具有法人资格。集团核心企业也即集团公司,与紧密层企业、半紧密层企业、松散层企业之间的联系,或者因技术互补而有技术联结纽带,或者因产品配套而有产品联结纽带,或者因供销关系而有经营联结纽带,或者因股本互融而有资产联结纽带。总之,“千里因缘一线牵”,“捆绑难成真夫妻”。企业间只有存在一种因缘,即内在的联系,才能维系在一起。否则,欢天喜地一时,难能“白头偕老”。

  当前,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充当了组建企业集团的主体。他们有的把牌子一翻,即成为“集团公司”;有的在原门牌边,再挂出一个集团的牌子,便宣告集团成立;还有的将所属企业法人资格取消,派去个行政领导,便将集团的牌子挂出去开张。在决定哪些企业进入集团时,存在着“硬性搭配”现象,致使集团公司不得不投入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内部的“劫富济贫”和“慈善”工作。事实上,这样组建起来的集团,只不过是换换牌子而已,根本发挥不了优化资产配置,发展规模经济,增强企业整体竞争能力的作用。更谈不上起到决策中心、经营中心、技术中心、融资中心等集团功能。相反地,还给参加集团的企业增加了新“婆婆”,束缚了手脚。被取消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因相互不服气而经常制肘,增加了集团的内耗。久而久之,必然产生负效应,不得不解体集团,“曲尽人散”。

  组建企业集团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决策,必须严肃认真对待。要按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国情和市场竞争的新形势,进行发展、规范和完善。在坚持“企业自愿结合,政府积极引导”的前提下,对已达到条件和标准的,组建为企业集团。已组建的企业集团,要通过控股,参股等形式,逐步发展和强化企业间的联结纽带,真正建立起企业之间的紧密的产权生态关系,以形成具有强大优势的“联合舰队”,共同遨游在市场竞争的大潮里。

作者:李日升 企业高管

李日升,临沂大学教授。工学士,工程硕士,工商管理博士,企业发展战略与品牌咨询专家。长期从事战略规划、企业文化、科技创新、品牌建设等管理工作。曾担任大型集团技术中心和战略中心主任、厂长、书记、副董事长、副总裁和总经理等职务。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论文70余篇。并担任过地市级政府副秘书长、经贸委副主任、体改委主任、县委副书记和县长。是山东省科协第七次代表大会代表,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