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养老金网 杨老金邹照洪
《首席财务官》2006年12月号
企业年金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的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企业职工补充性养老保险,是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1875年,美国运通公司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正式的企业年金计划,以后,各类企业纷纷效仿,目前欧美国家企业年金普及率达到60%至80%。中国自1991年开始试验企业保持养老保险,到2004年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之前,全国2万多家企业建立的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积累了近千亿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存量,即指这部分企业年金。
2006年8月,上海惊爆“社保大案”,30多亿上海企业年金基金被“违规拆借”,引起了各级监管部门、企业、运营机构的高度重视。到2007年底之前,所有存量企业年金基金,都必须按照2004年以来制订的企业年金政策法规进行市场化转型。
一、企业年金存量形成与结构
1、企业年金存量的形成
企业年金的前身即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明确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用法律形式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1995年,劳动部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决定,拟定《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明确管理主体、决策程序、资金来源、计发办法等主要政策。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又进一步明确,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2000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2000]42号),文件确定了四项新的政策:一是将补充养老保险名称规范为企业年金,以示与保险的区别;二是确定采取个人账户管理方式;三是明确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东北3省试点地区和进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地区和单位企业缴费在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可以纳入成本,允许在税前列支;四是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2003年,国务院下发[2003]6号文件,充分肯定辽宁试点的经验,要求各地借鉴推广。根据中央统一安排,2004年国务院将在黑龙江、吉林两省扩大试点,同时要求其他有条件的地方自行组织试点。
直到2004年5月1日国家颁布实施系列新的企业年金政策法规之前,全国各地试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达2万多家,积累存量基金近千亿元。
2、企业年金存量结构
企业年金基金存量,主要分布在政府经办的地方企业年金中心、行业或企业自办企业年金基金、以商业养老保险方式建立的企业年金。
(1)政府经办的地方企业年金中心
长期以来,地方企业年金中心模式一直是企业年金三种运行方式之一。2004年以前,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定,各地企业年金的管理运作一直存在多种形式。深圳、上海成立了地方社保部门主导的企业年金中心,由企业年金中心统一运作所在地企业年金;2004年开始施行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地方年金中心掌握的企业年金要逐渐向规范的市场化方式过渡。但由于相关细则尚未出台,相当多的存量企业年金仍然在旧体制下运作。由于多年的积累,上海的企业年金存量规模超过100亿元。深圳市企业年金规模小于上海,也达到数10亿元。
除了上海和深圳,全国其他省市,也不同程度的存在政府经办企业年金的现象。
(2)行业或企业自办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根据国家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自1991年以来,大量企业建立了试点性的企业年金计划。
在企业年金计划人数和基金规模上,地区、行业之间分布很不均衡,多数集中在上海、深圳、大连等沿海地区和铁道、电力、石化、石油、金融等行业的大中型企业;这部分企业年金经办工作和基金管理主要由行业或企业自行负责。到2004年,企业或行业自行经办的企业年金基金积累也达数百亿元,其中典型的如国家电力年金,积累基金规模逾百亿元。
(3)以商业养老保险方式建立的企业年金
除了地方政府经办、行业或企业自行经办的企业年金之外,有大量的企业采取购买补充的商业养老保险的方式来建立企业年金。这部分企业年金总量,到2004年之前,全国的规模近500亿元。
二、企业年金存量的问题
由于没有统一的政策法规,企业年金存量虽然积累了巨额的规模,也暴露了严重的问题。企业年金存量的主要问题如下:
1、监管与运营合一,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由各地社保机构管理运营企业年金,收支一条线,这种多位一体(受托人、管理人、投资人)缺乏第三方监管,给资金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和市场的分离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政府必须作为经营主体退出市场,承担监督和管理的“裁判员”角色。如果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则既导致市场不公平,又导致垄断和腐败。在政府经办企业年金运作模式当中,政府企业年金中心等单位归集企业年金,有权自己进行运作管理尤其是投资管理。这部分资金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按照规范的信托模式、分权制衡的原则来运作,没有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相互监督和制衡,容易发生挪用年金的现象,也容易造成年金的亏损,严重威胁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政府部门经办企业年金,企业年金管理“暗厢操作”,缺乏运营管理的监督,容易导致企业年金管理的腐败行为,损害企业年金基金的权益。同时,由于政府经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形成了企业年金管理的市场垄断,不利于合规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拓展市场,阻碍了企业年金市场的成长,不利于企业年金管理效率的提高,损害了企业及其职工的福利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