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指引》
为了保障和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体后的企业年金待遇,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调动本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劳动生产率,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集体合同规定》《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本计划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1. 发展的原则。本企业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高职工养老待遇,调动职工劳动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促进企业发展。
2. 效率的原则。企业年金总体缴费与本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效益好时多缴,效益差时少缴或暂不缴;职工的企业年金缴费与劳动贡献挂钩,因劳动贡献大小而有所不同。
3. 指导与自办相结合的原则。本计划坚持政府指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接受政府宏观指导,在设立计划时应该考虑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加以制定。
第一章 定义与释义
1.1 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2 ××企业年金计划:本计划及其细则与附录。
1.3 ××企业年金基金:指本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所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所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1.4 企业职工:指与本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处于劳动合同期间的自然人。
1.5 计划参加人:本计划所称的计划参加人,是指依照本计划 3.l规定已成为本计划的成员,并在账户管理人处开设有个人账户的企业员工。
1.6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本企业年金基金的法人受托机构。
1.7 受益人:本计划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本企业年金计划井享有受益权的企业职工。
1.8 未归属权益:职工由于离职等原因退出本计划导致其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运营收益部分的财产被罚没而暂时未确定归属的权益。本计划中,未归属权益计入企业账户。
1.9 受托财产托管专户:指受托人以××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的缴费和支付待遇。
第二章 计划的设立
2.1 本计划名称为“××企业年金计划”。
2.2 本计划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制定。
2.3 本计划草案已经企业董事会批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4 本计划已在××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登记号××。
2.5 本计划于××××年××月××日设立、生效和实施。
第三章 计划参加人
3.1 具备下列条件的本企业职工可以加入本计划。
3.1.1 在本计划的实施有效期内与本企业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正在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3.1.2 试用期满;
3.1.3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3.2 符合参加条件的本企业职工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登记:诚实、完整、准确地填写、签署、提交本计划申请表,并经企业签章确认,自企业签章确认的当日起成为本计划的参加人。
3.3 本计划参加人的权利是:
3.3.1 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后,合法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
3.3.2 有对其个人账户信息的知情权。
3.4 本计划参加人的义务是:
3.4.1 授权企业每月从该职工在本企业领取的工资收入中代扣个人缴费;
3.4.2 授权企业作为委托人委托本计划的受托人对其个人账户中的资产进行管理;
3.4.3 承诺在未达到 6.1 所规定的条件时,无论本计划是否依然存续,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3.5 计划参加人可以退出本计划;退出时只须向企业提交经过签章的书面退出文件即可;企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该计划参加人退出事项,受托人也以书面形式将这一事项通知账户管理人;计划参加人退出计划后,如果该计划参加人加入另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则其在本计划中的个人账户可转人该计划中。
3.6 计划参加人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退出本计划:
3.6.1 符合 6.1所规定的享受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并申请并申请领取年金待遇支付;
3.6.2 劳动合同期满并且未续签;
3.6.3 劳动合同期未满,但是与本企业解除劳动雇佣关系;
3.6.4 劳动合同期未满而未经企业批准自动离职。
3.7 以前参加过本计划,后因某些原因退出,但是再次加入的职工,其在本计划中应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不变。
第四章 基金的账户管理
4.1 本计划所募集的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同时建立企业账户用于归集企业缴费部分的未归属权益。
4.2 账户的开立。
由受托人选择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以本计划所建立的企业基金的名义开立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4.3 账户的维护与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