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界里“替换式”和“戴帽式”的抄袭案例
A、咨询界里“替换式”的抄袭案例:
是长沙某管理顾问公司、还是娄底职业技术学院恶劣抄袭?
娄底职业技术学院:
刘演林院长、陈立楚书记:
你们好!
昨晚本人给你们发去了邮件,今天上午收到了你院的回信,你院在回信中说到:“事情原委是这样的:我院今年进行ISO900认证,长沙一家公司派专家来我院培训管理人员,并提供了相关学习资料。我院为方便管理人员学习参考,就将部分资料挂在了学院网站上。这些学习资料未署名也未标明出处,我们想当然地认为是该公司的文章资料。”
通过对比,你院2007年3月12日挂在学院网站上的“规范性与创新性的学院管理制度”、“如何组织和引导学院管理人员编制管理制度类文件”两篇文章,几乎就是把本人的“规范性与创新性的企业管理制度”、“如何组织和引导企业管理人员编制管理制度类文件”两篇文章中的“企业”替换为“学院”后形成的,这样的抄袭是极为恶劣的抄袭!
经过查询,长沙曼顿管理顾问服务有限公司曾与你院在ISO9001:2000管理知识的培训、咨询方面,有过合作,是不是长沙曼顿管理顾问服务有限公司抄袭了本人的文章,并为你院“提供了相关学习资料”,只有你院知道了。
那么,是谁恶劣抄袭本人的文章,就成为了一个本质性的问题了,这里有两种可能。
第一种可能:是你院将本人两篇文章中的“企业”替换为“学院”的。
第二种可能:是长沙某管理顾问公司将本人两篇文章中的“企业”替换为“学院”的,然后,“未署名也未标明出处”地将“规范性与创新性的学院管理制度”、“如何组织和引导学院管理人员编制管理制度类文件”两篇文章提供给你们,导致你们“想当然地认为是该公司的文章资料”,你院“为方便管理人员学习参考”,就将这两篇文章挂在了学院网站上。如果是这样的话,长沙某管理顾问公司不仅仅是恶劣的抄袭行为,还是品质上不诚信的恶劣行为了。向本人道歉的,首先就应该是长沙某管理顾问公司了,另外,如果长沙某管理顾问公司向你院提供的抄袭本人文章的文章,在你院决定是否与该公司建立培训、咨询合作关系时发挥过作用,长沙某管理顾问公司还应该向本人给予相应的赔偿。我想,作为职业技术学院和管理顾问公司,都应该懂得这个基本的道理。
如果事实是第二种的话,长沙某管理顾问公司的行为是极不规范的,这样的管理顾问公司还有什么资格去为客户培训、咨询“规范”呢?你院与一个品质如此恶劣、不讲规范的管理顾问公司合作,怎么能在学生面前做好“示范”呢?
对于抄袭者将本人“规范性与创新性的企业管理制度”、“如何组织和引导企业管理人员编制管理制度类文件”两篇文章中的“企业”替换为“学院”,而形成“规范性与创新性的学院管理制度”、“如何组织和引导学院管理人员编制管理制度类文件”两篇文章的恶劣抄袭行为,本人表示愤慨和谴责,并保留追究抄袭者的法律责任的权利:
1、如果是你院将本人两篇文章中的“企业”替换为“学院”后,而构成恶劣抄袭、侵权的,我希望你院在你院的网站上公开道歉。
2、如果是长沙某管理顾问公司将本人两篇文章中的“企业”替换为“学院”后,而构成恶劣抄袭、侵权的,我希望长沙某管理顾问公司在你院网站上公开道歉,并视抄袭本人文章的文章在你院培训、咨询项目中的商业价值,给予相应赔偿。请你院将本人的信件或意见转达给长沙某管理顾问公司。谢谢!
http://liuxianming.boraid.cn/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07年12月12日
附一、刘先明给娄底职业技术学院的第一封信:请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妥善处理好引用刘先明两篇文章的事宜
http://www.boraid.com/darticle3/list1.asp?id=84253&pid=603
http://www.aoiu.org/dispbbs.asp?boardid=12&id=2365&star=1#2365
附二、娄底职业技术学院给刘先明的回信:娄底职院向你致歉
刘先明先生,您好!
对于你所反映的事件,我们首先向您致以最诚挚的歉意。网管已经在第一时间将该二文删除,请您谅解。事情原委是这样的:我院今年进行ISO900认证,长沙一家公司派专家来我院培训管理人员,并提供了相关学习资料。我院为方便管理人员学习参考,就将部分资料挂在了学院网站上。这些学习资料未署名也未标明出处,我们想当然地认为是该公司的文章资料,没想到无意中侵犯了您的权利,在此深表歉意。为给你带来的困扰表示抱歉。
ldzy***@163.com2007-12-12 10:30:44
附三、刘先明给娄底职业技术学院的第二封信:
娄底职院:
你们好!
长沙一家公司派专家到你院培训管理人员,如果他们是商业性地将本人的资料提供给贵院参考,那么,这家公司也侵权了,请你们联系这家公司,请他们向本人说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