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是由中组部、人事部颁布实施的。奖励的种类我看了一下,跟以前似乎没什么太大区别,包括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等。除了“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这个条款比以前更加明确外,其他方面没有更大的突破。
我特地到网上查了一下这个新规定中关于奖励条件和标准的具体条款,感觉还是比较原则,在实际工作中比较难操作,容易让一些在单项工作中确实有贡献的同志被埋没掉。在符合奖励条件的十二项条款中,第三项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第五项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和本市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第七项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第八项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第九项见义勇为,舍已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第十项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第十一项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相对比较具体,容易辨别,而其他几项则过于原则,基本无法掌握。比如第一项是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怎样才叫成绩显著,就没有掌握的标准。第二项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怎样才叫起模范作用?第四项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什么是突出贡献?第六项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怎样才叫突出成绩?这些似乎都比较模糊,从字面上难以界定。而从各个单位的执行情况看,通常也只是照搬《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内容,很少会有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加以补充的。这样就导致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评选先进还是凭感觉、凭印象、凭关系,甚至搞平衡,而不是凭每个人具体的业绩和贡献。这种情况常常出现在年度考核中,而要命的是,《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恰恰主要是针对年度考核的。因为规定中所列举的国家公务员奖励的基本标准已经明确: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事实上,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嘉奖和二等奖以上的奖励是极少的,相对容易一些的是三等功。一般的掌握原则是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优秀就可以记三等功了。可见,对于平凡的工作岗位,年度考核是非常重要的。
按我的理解,相对客观公允的考核是单项工作的考核。比如前面所列举的第三、五、七、八、九、十、十一项,比如有多少单项工作获得过上级部门或同级党委、政府的奖励,比如在某一类报刊杂志上发表过多少论文,比如年度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等等。这些考核评比通常都是凭硬杠子而不是凭感觉、凭关系的,因此相对比较公正,也容易让人信服。年度考核如果也希望能够做到这样,那就必须在《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订详细的、可操作的考核评比方案,特别是注重量化,把各级各类单项奖励纳入到统一考核的范畴,科学界定权重,用数据说话。当然,有些工作,有些岗位,平时是没有评比奖励的,如果都按单项奖来量化,那这些人可能永远也得不到年度考核的优秀。对这些岗位,可另外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总之,考核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也是每年都要进行的,应该细化,应该量化,应该具体化。既要防止先进年年当的老先进现象,也要防止人为搞平衡,控制老先进的做法。在这方面,组织人事部门应该做更深入的研究,在健全完善可操作的评比制度上下更多的力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