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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先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文解析与维权点津(一)

石先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文解析与维权点津(一)

摘自石先广最新法律著作《律师带您走出劳动争议的困境》第七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文解析与维权点津。该书将于近期在中国劳动社会保障社出版!

  一、立法目的

【法条原文】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条文解析】这一条关于本法立法目的规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劳动力市场化程度不断推进,劳动争议也呈现出逐年增多的趋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领导曾公开指出,“近些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和因劳动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不断上升的趋势。1995至2006年的12年中,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13.5倍;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5.4倍”。据有关统计,2006年劳动争议案件立案总数为31.7万件。先前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时效短、周期长、成本高不利于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也不利劳动争议案件的及时解决。因此,专门制定一部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完善我国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十分必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其立法目的也与这一背景紧密相连。从这一条可以看出,这部法律的目的有三个。

一是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法律的首要价值是公正,尤其是程序法更应该追求公正的价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一部程序法,也要追求公正这一法律普遍追究的价值,主要是通过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程序来确保劳动争议的解决。同时,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也应该注重效率,即及时处理劳动争议。尤其是劳动争议案件,很多都涉及到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保护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据有关统计,2006年31.7万件劳动争议案件中,其中因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分别为第一二位,占到全部劳动争议案件的三分之二;而解除劳动合同争议占第三位,2006件立案5.6万件。因此,劳动争议案件不及时解决的话,将会影响劳动者的就业和生存。法律上有一句格言,“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所以,及时及决劳动争议显得尤为必要。

二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涉及双方,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这部法律的第二个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并非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与《劳动合同法》有所不同,《劳动合同法》第一条中则明确写明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属于劳动领域的法律,为什么这部法律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主要是因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属于程序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实体法。程序法的精神应该是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这部法律不向劳动者倾斜,其实很多条文还是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如举证责任分配、对调解协议不履行的处理及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处理等环节都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

三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目前劳动争议总数比较大,而且增长速度比较快,劳动矛盾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矛盾。当前我们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在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中不断前进的过程,就是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如何协调劳资关系,化解劳资矛盾,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工作的重点。因此,无论是《劳动合同法》还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其立法目的都有“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内容。《劳动合同法》是从实体法的角度规定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通过倾斜立法扩大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是从程序法的角度规定劳资双方在程序上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及时化解劳动矛盾,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维权点津】这部法律的三个立法目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针,对于劳动争议的公正、及时解决具有重要的作用。这部法律也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依据。

二、劳动争议的范围

【法条原文】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条文解析】这一条是关于劳动争议范围的规定。这部法律专门为解决劳动争议而制定,因此,界定清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这部法律的首要任务。这一条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首先,明确了劳动争议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适用本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包括以下几类: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二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言,也属于劳动法领域的用人单位;三是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国务院对其实行聘用者没有特别规定,也是劳动法领域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的范围是,自然人年满16周岁到能依法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之间,凡是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都是劳动者。

作者:石先广 中层经理

石先广,劳动法专家、培训师、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上海社会科学院劳动关系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人力资源管理》等杂志特邀撰稿人。email:sxg897@gmail.com。 QQ:735479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