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石先广最新法律著作《律师带您走出劳动争议的困境》第七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文解析与维权点津。该书将于近期在中国劳动社会保障社出版!
十一、调解员的资质
【法条原文】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条文解析】这一条是关于调解员的资质的要求。调解也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途径,而能否调解成功与调解员的能力和水平有很大关系。因此,法律规定担任调解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具体而言,担任调解员需要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一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二是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三是成年公民。
【维权点津】法律对调解员的要求,对于劳动争议的解决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水平得到提高的话,劳动争议通过调解解决的可能性就越大。
十二、调解程序的启动
【法条原文】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条文解析】这一条是关于劳动争议调解启动的规定。调解遵循自愿的原则,这就意味着只有当事人双方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才可以启动调解程序。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无论是书面提出还是书面提出,调解申请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等。二是争议事项,即当人事因何事发生争议。三是理由,即申请人主张申请事项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等。四是申请时间,申请时间比较重要,因为本法第14条规定,调解组织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仲裁。
【维权点津】劳动争议发生之后,劳动者希望通过调解解决的,可以向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但是对方必须同意调解才可以启动调解程序。
十三、调解的要求
【法条原文】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条文解析】这一条是关于劳动争议调解要求的规定。调解的过程主要是靠调解员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但是,调解也不是无原则和漫无目的的。调解同样需要分清事实,需要依据相应的法规政策,因此本条规定,在调解劳动争议过程中调解员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并且需要耐心疏导,避免矛盾的激化,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维权点津】调解的过程也是一个双方妥协让步的过程。但是,调解是自愿进行的,包括调解结果的达成也完全是自愿的。
十四、调解协议书及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处理
【法条原文】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条文解析】这一条是关于调解协议书及打不成调解协议的处理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经调解组织调解后,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解组织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关于调解协议书的内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2)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3)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4)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等。这里的履行期限比较重要,因为本法第15条规定了,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关于调解协议书的生效,本条规定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关于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本条规定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这里的约束力是什么性质的约束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其第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因此,经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所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协议的内容来履行相应的义务,享受相应的权利。
对于经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并且本条明确了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就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维权点津】劳动争议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受理后15天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具有合同的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尤其是要注意的是,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协议要明确对方履行义务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