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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权利与地位

1.平等就业的权利: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
劳动是人们生活的基本条件;劳动就业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取酬的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
2.选择职业的权利:指劳动者根据自身才能、条件和爱好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有利于劳动者发挥自身特长,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3.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指劳动者付出劳动,依照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报酬,是劳动者的权利,是劳动者进行持续劳动不可或缺的物质保证。及时的向劳动者支付定额工资,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违犯应尽的义务,劳动者有权依法要求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指对劳动者在劳动中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必须保证,是对劳动主体切身利益的最直接保护,其中包括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防止。
5.享有休息的权利:指国家宪法对劳动者规定的法定休息的权利。
6.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保险险种,其中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等。
7.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指我国法定的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包括普通教育,也包括职业教育(职业技能)。
8.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或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引起的争议。
劳动关系当事人,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各自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双方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分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成。解决劳动争议应该贯彻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

1.劳动关系:指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
2.法律特征:
(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单
位。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
规则及有关制度。
3.基本内容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工作事件、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劳动纪律及奖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等方面形成的关系。
(2)劳动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劳动争议以及社保等方面的关系。
(3)工会与用人单位、职工之间因履行工会的职责和职权,代表和维持职工合法权益而发生的关系等。

作者:齐亚南 中层经理

齐先生1954年出生于 炎黄故里——我国著名商 都郑州,成长于以风景绮 丽和菊花著称、以大宋国 都为代表且素有“琪树明 霞五凤楼,夷门自古帝王 州”之称的七朝古都—— 开封。 啜饮着黄河母亲的乳 汁伴随着共和国成长的摇 滚,风雨飘摇、南北阡陌 中徜徉了54载的坎坷曲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