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评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如何执行与解释法律
最近,不少媒体大都在报道这样一个消息:“法定节假日可拿“四薪”。所谓“四薪”是指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可以按照平日工资的四倍领取工资报酬。据说,该说法来自某市劳动和行政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过程中解读《劳动合同法》时表示的。
据报道,该负责人表示,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除了应得的当日工资外,用人单位还须“额外”支付三倍加班费,即“实际上加班的劳动者拿到手的是四倍工资。”他举例说,假设劳动者日工资为10元,法定节假日当天加班1天,那么总共应该支付40元加班费。不过,用人单位无需单独付给员工40元钱,只需另外支付30元,其余的10元钱已经在结算月工资的时候支付。因此,以往计算加班费时俗称的“法定节假日三薪”已经悄然变成“法定节假日拿四薪”。
报道中还说,按照今年新实行的工时制度,法定节假日已是带薪休假。从今年开始,我国公民可以享受11个带薪的法定节假日,
对于上述报道中传递给公众的信息,本人不敢苟同。笔者不能确切知道媒体报道的是否全面、真实。如果回答是肯定的话,那么,对于劳动行政部门的上述说法,则真的应该好好探讨一下了。
就事论事,我们不妨从以下三方面的问题谈起。
第一,法定节假日应支付工资,是因为今年实行了所谓新的工时制度,从今年才开始施行的吗?
自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法》中早已明确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也就是说,法定节假日应为带薪休假,即使法定节假日不上班,用人单位照样应当按照工作日所支付的工资一样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早在《劳动法》中具有明确规定。
除此之外,根据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的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及自2004年1月22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均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另外,《劳动法》在其第45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本不是从今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才开始建立的。今年颁布的这个条例只不过在《劳动法》规定的基础上,细化了具体标准。也就是说,根本不存在所谓新的工时制度的问题。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劳动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对上述法定节假日进行了部分调整,即应属于第(五)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因此,综合上述情况来看,《劳动法》中所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应包括法定年节假日的假期和劳动者依法带薪年休假的假期两方面内容。
第二,如果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被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究竟应该按照怎样的标准领取工资报酬?按照报道中的说法,“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除了应得的当日工资外,用人单位还须“额外”支付三倍加班费,即“实际上加班的劳动者拿到手的是四倍工资。”那么,这样的说法究竟有没有法律依据?
让我们来看一下相关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此外,根据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明确规定了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44条第(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不仅如此,劳动部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最后,自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也由类似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从上述这些规定,不难看出,对于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报酬标准应不低于平日工资的300%。上述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规定:如果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加班,除应支付平日工资以外,还应额外支付一个300%的“加班工资”;而是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情况下所应获得的“工资报酬”为平日工资的300%。因此,如果把在《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加班时应支付的“工资报酬”解读分化为“当日工资100%”和“加班工资300%”的话,显然明显超出了法律规定本意的范围。而且,即使可以对法律规定的语意进行解释,也并非一个地方行政部门有权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