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公共权力自然运转缘何难?
——2008’从春到夏的表态与反思
枭阳子
有网友问我,2008年真可谓是灾难频仍之年,从2月雪灾,3月藏乱,4月圣火战和火车相撞,每一个中国人都被迫用自己实际的言行一次接一次地表态,那么,他问为这次汶川地震大灾又写了点什么?我说还没有写,看到那些画面,我想到的是如何能把家里所有能拿出来的衣服打包送到那些震后又遭连夜雨的人们。是的,当然还是要说点什么。
“温家宝总理又赶往灾区第一线了”,这一新闻让许多想到“我们的总理真不容易”,他到灾难现场不只是表示国家领导人对受灾人民的慰问和关切,不只是表示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还要做抗灾救灾的具体协调工作。这一印象,是由近年大小矿难胡、温经常亲临事故现场或亲笔批示解决处理意见形成,至春节前南方重大雪灾时,温出现在长沙和广州火车形成高潮的……
温家宝是个意志坚强的人,可惜跟他同心同德不打自己小算盘的官员并不多,因为按照中国的帮派政治传统,他没有自己的“子弟兵”,或从来没有机会组织自己的“子弟兵”。温一出大事就非赶紧跑到第一线去协调、指挥,只有这样,那些大大小小的官僚们哪怕仅仅出于保护“乌纱帽”的考虑,也要尽一尽力的。但这绝不是长久之计,幸好他目前身体还算硬朗,特大灾难也不是同时发生,否则,就算他跑得动,也是分身无术。
帮派政治,严格说来不是政治,只是私人(个人、宗族、集团、帮派)之间的利益同盟,它是建立在经济学思维和经济秩序基础之上政治。中国古人说的“大道之行,天下为公”也是经济学的,因为这里的“公”还是“私”,是由古代井田制条件下,个体农民合起来共同种植的贵族和“大宗子”的私田即为“公田”产生。这种经济学思维向度下的政治,只能是利益攸关者的政治,其心理基础是对“外”对“他者”的不信任和斗争,而不能不讲究“内外有别”的所谓“打虎要靠亲兄弟,上阵还靠在父子兵”,所以,它首先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公共性质的政治。公共性质的政治是建立在公共秩序基础之上的。什么是公共秩序?公共秩序就是在所有社会成员不分彼此和高低贵贱的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而不是私人利益优先原则下的法治秩序。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就是规范政治人物的行为指向,必须把创造和提供公共物品与公共空间放在首要位置。为了要达成这种公共秩序,政治需要公权即权力的运作,而非道德的运作,因为政治涉及的权力或公权是中性的,你能够拿它来做好事,也能够做坏事,所以,权力必须加以制衡,不是教育或道德劝说,只有权力才能制衡权力,由此引出权力分立或分置的制度安排(设计),以便权利相互制衡,制衡不是为了别的,仅仅是为了保障权力的公共性质及其公共秩序。所以是相互制衡,而非相互利用和掣肘。那么,如何保障这种公共权力运行的公共性质,而不出现“公权私用”的情况呢?到目前为止,人类能够找到的比较有效的办法当然不道德而是法治。法治的第一原理,就是如何对付和制衡公权即政治权力。照中国道家“道法自然”和佛教“法尔如是”的观念看,自然,就是让道成为道自己,这与英语中的let it be是同等价的意思。韦伯也有一个ideal-typicalanalysis(典范类型分析),这里的“典范类型”也相当于中国的“道”与佛教的“法尔如是”,他在谈到人的精神范式与现实生活实践的关系时,韦伯说这个“典范类型”(ideal-type)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在真实中出现,而且它们已经以历史地重要方式出现过”。“因为思想·理论或实践·伦理中的理性推理力命令(迫使)这种思想非──一以贯之地──根据其自身的逻辑与自身蕴涵的目的发展出来不可。”就象一棵大树的全部及其生灭运动,早就蕴含在它那颗种子里。犹太教中希伯来的上帝与他根据自己的形象创造出来的人之间“约”的观念,也是同样的意思和意义,而且后来在基督教世界演变成一种直接的政治理念,这就是作为法治精神来源的契约观念。这一观念运用在政治上,就是保持和保障公权成为公权自己,即不使政治权力这种“生灭”业力成为“私用”这种“恶业”而成为“善业”(公权公用),这是从“天道”到“人道”自然而然的“约定”。
我想说的是,无论东方、西方,只要承认权力的“公共性质”,就必然得出权力本身需要制衡才能保证“公权公用”的结论。所以,不要再强词夺理说权力分立是什么“西方观念”的鬼话。
当然,历史地看,法治精神的直接现实来源,始于1215年《大宪章》关于“法高于权”或“法大于权”的“共和制度”的最高原则。所以,今天我们不难发现,只有共和制度才是“宪政民主”的现实政治基础。同时,也是如何对待政治权力的法学思维向度,比如你是符合公意的政治人物,我请你做领导,总统也好,首相也好,主席也好,议员也好,省长、市长也好,都是经由直接或间接选举,选民把公权即政治权力先给你,但同时,法学思维的明确指向,就是怎么限制你的权力。怎么限制呢?不能用道德限制,因为道德本身只能劝说你、感动你,如果你不听或无动于衷的话,道德就没办法了。权力只能用权力限制。权力限制权力,是在法治条件之下才能办到。这里所谓的法治是指ruleoflaw之下的法律,即我们中国法律界所谓的“水治”,即保证法律的“善业”性质、公共性质,即是“善法”,而不是rulebylaw之下的法律,即“刀治”即可能出现的“恶业”即“恶法”。可以说,没有始于英国大宪章历史运动的政治共和制度“法大于权”原则,就没有法治维护下的公共秩序这一整套现代政治文明的建立。在公权明晰职责分明的条件下,法治秩序把所有政治人物或公职人员,不管你是政务官,还是事务官,权力与责任都是对等的,所有政令,不分亲疏远近都得执行,政治人物包括最高行政长官有没有“子弟兵”都将有“政令畅通”的法定底线保证。这样,好人将会变得更好,发挥更大的作用,坏人再坏也坏不到哪里去,如果坏到突破了“权责对等”这条底线,你就出局了,天王老子也救不了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