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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颗门牙和“情人”小费谁更值钱?

门牙与“情人”小费本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怎么也能拆一块呢?还可以相互比比谁更值钱?别怪笔者多事,世上还真有这样的事呢!请看来自中新网《工商干部吃请还打人 受害人称因未给其"情人"小费 》的报道称:53的卓国珍是福建省莆田市的一位“包工头”。20多天前,他在宴请当地工商人员时,门牙却被吃请者打断两颗。照卓国珍的说法,是因为他未给工商人员所带的“情人”小费才挨打的。

未给工商人员所带的“情人”小费而被打掉两颗门牙,从这些工商人员飞扬跋扈的行为中,我们仿佛看到,在他们眼里,有求于他们的卓国珍算个什么东西?卓国珍连他们的“情人”小费都不给,打掉他两颗门牙又怎么啦?他的两颗门牙难道比“情人”小费还值钱?如果这两者之间真的有可比性,那么至于答案就供大家去思考吧,我看过这则新闻后觉得有这么几个问题值得关注。

一、此次宴请是卓国珍主动提出还是在莆田市城厢区工商局要求下被动进行的呢?

依据莆田市工商局 “关于城厢区工商局四位干部违反清正廉洁有关规定情况的通报”相关内容,以及城厢区工商局表述的“事情经过”来看,当事人卓国珍以朋友的名义邀请工商系统的几名干部,后又有其他人参加了此次宴请,看不出当事人卓国珍有主动宴请的意思,但也没有说是被动宴请的情况。

而事发后依受害人卓国珍给媒体的投诉信的描述来看,此次宴请是“去年12月24日下午,我到莆田市城厢区工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在场的该局干部岳雄飞等人要求我请客吃饭。” 从受害人话里可以看得出是被动宴请。

那么莆田市工商局(及下属城厢区工商局)和卓国珍的话到底应该相信谁呢?为什么连这以个问题都不搞清楚?不要以为这个问题搞不搞清楚无所谓,那就错了,因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吃、拿、卡、要,其性质是不一样的,要从重处理才对,但该市区两级工商局却都在糊弄,难道没有包庇之嫌么?

二、打人事件发生后却以私了的方式处理,且卓不再追究李的刑事责任,也不再向媒体披露此事,这里是否有威胁及花钱消灾的意思?

当记者为此事要采访受害人时,但出乎意料的是,受害人卓国珍却不愿露面。同时,打人的工商干部李金地迫于舆论压力向受害人卓国珍赔偿了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补偿费共计15万元,但卓不再追究李的刑事责任,也不再向媒体披露此事。15万不是小数目,李金地能这么吐血,可见他也知道事态的严重性,但他相信花钱能消灾,也明白留得清山在,不怕没柴烧的道理。而受害人也非常矛盾,反正已经被莆田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伤”,再斗又会是什么结果?何况自己的日后的生意还得工商局人看着,得罪他们有什么好处?许多事情卓国珍自己不站出来申辩的话,外人是不会知道的,看来只能是“一锅粥”,卓国珍只好“打掉牙往肚里吞”。

三、城厢区工商局李金地带来的到底是“小姐”、“情人”还是什么?

不是笔者好奇,而是看了这则新闻后,的确搞不清本来为小费问题而打掉牙的事情,却不知道要给谁小费?受害人卓国珍说因不付“小姐”小费,李金地打了他,而后面报道称李金地却矢口否认:“她又不是小姐,怎么可能要小费?”我真的搞不明白了,如此严重的一个案件,到底带来的到底是“小姐”、“情人”还是什么,各有各的说法。而负责处理此案的凤凰山派出所所长郭国庆称,喝酒的女子是本地人,不是卖淫女,女子和李的关系,郭所长说:“他们只能说是多年的好朋友”。如果从保护人身权力来说,这些女子到底是“小姐”、“情人”还是什么也就不好再调查了。

两颗门牙和“情人”小费到底谁更值钱?恐怕这个事情说不清了,何况案件背后这么多疑问都无法说清楚呢。有时想想真可怕,这又算得了什么?不就掉两颗牙么?管它和“情人”小费谁贵谁贱,现在有一些人命案子,不都查得让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么?!

作者:程和平 初入职场

生在南方,有幸在渤海边生活了十几年,在大海的怀抱里,才真正体味到什么是沧海一粟。这段时光我对惯常的日子有许多思考,总觉得写一写实在是一件好事。人呀,得意时不应轻狂,失意时不要言败。xcchp.2006@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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