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这篇文章我有几个前提先要说明。第一,我写过不少夸奖和推崇华为和任正非的文章,这一篇文章不一样,更多是怀疑和担心,但不代表我对华为的综合评价、对华为在中国企业中的地位发生了什么根本性的变化;第二,我希望华为健康发展。作为一个中国管理学者,华为的健康发展事关我的切身利益。华为要是出了什么问题,别的先不说,首先我自己就损失了一个可以在课堂里作为正面典型讲的重要案例,尤其是可以在国际管理课堂里讲的正面案例;第三,华为是一家在IT时代用石器时代的作风开展公共关系的公司,正式渠道的信息透明度、信息可获得性很低,而且一般的在职者,无论高管还是普通员工,都战战兢兢、守口如瓶。所以,我掌握的信息,只是诸多版本中的一个或者一些版本,不敢以掌握内部情况自居。
华为以比较高调的企业文化起家,早期强调爱国主义、民族自豪感,说得最多的是“不让焦裕禄累出肝病,不让雷锋穿破袜子”,与传统的宣传部门的定调当然还是有所区别,但总体来说还是鼓励让员工做甘于奉献、勇于牺牲的雷锋和焦裕禄。随着公司的发展和国际化的进程,对于这种有鲜明时代和地域特征的高调文化的局限性越来越明显。所以,从90年代末以来,华为公司的调门一直在降低,强调“去英雄主义”,强调流程规范和制度建设。2008年,任正非正式把华为文化总结为“以客户为本,以奋斗者为中心”十一个字,应该说,在传承和变革之中,找到了一个平衡点。
然而,岁月不饶人。1944年生人的任正非很快就是一位“望七”的老人了。大树底下不长草,强帅手下无强将。任正非之后,华为怎么办?华为内部、外部,无数人在思考这个问题。华为公司内部的“心声社区”论坛上题为“如果任总退休了,华为的好日子还能继续下去吗?”的帖子,从年初到现在,已经盖到了1739楼。虽然有创始人“选制度,选团队,不选接班人”的说法,但是“事”在“人”为,再好的制度和体系也得靠人去执行和维持,好的制度设计不过是降低了一些传承的风险而已,接班人永远是独立于制度、独立于团队的一个重要变量。鱼从头烂,接班人选得不好,一个公司垮掉是很快的事情。公共治理层面的国家是这样,作为私营部门的企业更是这样。所以这个人是谁,怎么去选择这个人,还是一个当事人无法逃避的问题。
“华为家事”
关于华为的接班人选,各种版本的共同指向是任正非的儿子任平。从雷锋到儿子,从先人后己的奉献精神到一己一姓之私,从“无愧于祖国、无愧于人民”到“华为家事”,这其中涉及的脑筋急转弯式的意识形态之间的跳跃,实在是让心思单纯的人为之头痛。我也颇为接受,见怪不怪,就渐渐把它当成事实来接受了。韦伯总结权威的三种来源:传统型权威(血缘基础上的权威)、卡理斯玛型权威(特殊魅力基础上的权威)和法理型权威。我的悬想是,任正非岂是专为一家一姓谋福利之人,选择任平可能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在缺乏足够的法理型权威和卡理斯玛型权威的情况下,选择传统型权威,“挟血缘以令诸侯”,也许至少可以让团队维持现在这个平衡状态,从而实现相对从容和顺畅的交接班,确保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然而,最近传出的“小道消息”是,任正非让EMC(执行管理团队,华为最高管理机构,由任正非、孙亚芳和其他七人组成)投票决定任平是否进入EMC,结果被否。任正非无可奈何,成立了一个EMC之上的三人小组,由任正非、孙亚芳和任平组成。如果此事属实,这也未免太无厘头了吧。高管团队并不认同任平,说明华为并不是我悬想的以传统型权威补足法理型权威和卡理斯玛型权威的情况,而是更简单也更俗气的法理型权威与传统型权威之间的矛盾,家族与非家族之间的矛盾,老板与经理人之间的矛盾。以任正非的胸怀和眼界,居然也演出这么一出街头肥皂剧,实在是可叹。
老板与经理人之间如果是这种情况,还要强推儿子接班,这种肥皂剧的典型结局,大家几乎都可以预测到。中国人、华人难道真得就走不出靠血缘、靠家族等个人关系来治理的“铁笼”(theIronCageofpersonalrule)吗?华人因为无法打造一个职业化的传承机制,创始人在世的时候,烈火烹油般的兴旺,一旦有个三长两短,公司立刻土崩瓦解的情况,我们已经见得太多。西方的投资银行甚至为之创造了一个全新的所谓“退出业务”,去赚取东亚华人企业主要靠老大个人来经营企业所导致的企业在不同阶段的估值之差。爱立信、诺基亚们知道了华为这些情况,还不笑死,哪里还需要去专门研究怎么对付华为的战略,等着任正非退休、去世就是了。话虽然如此说,但我有言在先:我宁可用别的渠道来的消息证伪这则消息。
“华为家事”还有其他方面。2008年以任正非为首的EMC成员发表“自律宣誓”,杜绝以关联交易为核心的各种不良行为。任正非的誓词是:“只有无私才会公平、公正,才能团结好一个团队;只有无私才会无畏,才能坚持原则;只有无私,才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改正自己的缺点,去除自己的不是;只有无私才会心胸宽广,境界高远,才会包容一切需要容纳的东西,才有能力肩负起应该承担的责任。我郑重承诺:在任期间,决不贪腐,决不允许亲属与公司发生任何形式的关联交易,决不在公司的重大决策中,掺杂自私的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