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保部、国家科学基金于2009年2月27日发布了《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的文件,在这部文件涉及到如下政策:
第一,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原则,积极招聘任用高校毕业大学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
第二,规定上述科研单位要支付大学生的劳务费用以及社会保险。
第三,规定大学生劳务费用和社会保险支付标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当地标准执行。
第四,大学生户籍、档案一是可以放到接受单位所在地,二是放到入学前大学生家庭所在地的人才中心,工龄和社会保险期限连续计算。
第五,强调上述部门搞好大学生生活和工作的保障,解除大学生后顾之忧。
第六,强调上述部门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工作。
最后强调各地区要参照该文件积极招聘当地大学生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