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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审核重点–涉税瑕疵案例解析(三)

三、未分配利润补缴个人所得税——拓日新能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28日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2004年、2006年未分配利润转增涉及的所得税处理情况”:

本公司在2004年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时,陈五奎将其应分得利润人民币3,021,658元赠予奥欣太阳能转增资本,京和鑫将其应分得利润中的348,342元赠予奥欣太阳能转增资本;2006年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时,陈五奎将其应分配利润中的186万元赠予京和鑫转增资本、445万元赠予奥欣太阳能转增资本。

2008年1月11日,陈五奎就上述两次利润转增事宜向深圳市南山地方税务局补缴个人所得税人民币1,866,331.60元,具体明细如下:

纳税人名称

税种

税目

计税金额

税率

实际代扣代收税额

陈五奎

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3,021,658.00

20%

604,331.60

陈五奎

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310,000.00

20%

1,262,000.00

2008年1月11日,深圳市南山区地方税务局出具了书面意见,证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11日对陈五奎2004年的红利3,021,658元、2006年的红利6,310,000元补交了个人所得税1,866,331.60元”。为防范和化解发行人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陈五奎于2008年1月13日作出承诺:“如有关部门就上述事项要求发行人承担法律责任,本人愿意代发行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发行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给予补偿”。

京和鑫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企业税收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不负有扣缴义务。2008年1月13日,和瑞源(前身为京和鑫)作出承诺,“如有关部门就上述事项要求本公司补交税款或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愿意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补缴税款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行人律师认为,陈五奎已补缴应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并承诺承担发行人延迟履行扣缴义务所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应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关于深圳市和瑞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披露:

深圳市和瑞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前身是深圳市京和鑫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8月24日,注册资本为206万元,2007年2月,公司变更为现名,注册地为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第壹世界广场塔楼10B3,经营范围包括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市场营销策划、投资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截止本招股书签署日,该公司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李粉莉

89.71

2

陈五奎

10.29

合计

100.00

该公司的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陈五奎与李粉莉系夫妻关系。

目前,该公司的主要资产是货币资金、长期股权投资和办公设备,主营业务为投资本公司。截至2006年12月31日,和瑞源资产合计1080.56万元,负债合计816.70万元,净资产合计263.87万元,2006年实现净利润419.60万元。截至2007年6月30日,和瑞源资产合计1923.46万元,负债合计816.57万元,净资产合计1106.89万元,2007年1-6月份实现净利润421.83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该公司除投资本公司外,无其它投资控股企业。该公司在2006年度接受陈五奎赠予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未就此收益单独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作为一家投资性公司无经营业务盈利,并根据企业税收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截止目前,该公司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由于该公司接受陈五奎赠予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单独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能存在被税务机关追缴的可能。因此,该公司和陈五奎承诺:若税务主管部门对其接受陈五奎赠予未分配利润转股本的收益进行追缴税款,则由深圳市和瑞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条件地全额补缴相应税款及由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陈五奎先生承担连带责任。

(摘自投行先锋论坛)

作者:顾兴全 企业高管

顾兴全: 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拥有注册会计师、律师、注册税务师资格,曾任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合伙人,盛达集团财务总监。在IPO、税务筹划、集团财务管控等领域有丰富的经验。曾主导过数家IPO及上市公司并购案例,为数十家企业提供税收筹划服务。